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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法》第25条规定
2006年09月01日 17:34   

    《劳动法》第25条规定: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
    《劳动办公厅对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间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〉的复函》更作出明确规定:“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,可以辞退。”

 

(责任编辑:邓景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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